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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3年内完成油气输送管道全部隐患整治
【日期】 2014年11月12日   【浏览】 [1250]

安监局:3年内完成油气输送管道全部隐患整治

 
    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前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的通知》,《通知》要求,集中力量开展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加快隐患整治进度,争取利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全部隐患整治工作。

  《通知》强调,自2013年底开展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以来全国共排查出油气输送管道占压、安全距离不足、不满足安全距离要求交叉穿越等安全隐患近3万处。由于整改难度大、涉及方面广、投入资金多以及历史遗留问题等多种原因,隐患整改进度比较缓慢。同时,破坏损害油气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现象仍然十分严重,管道周边乱建乱挖乱钻及老旧管道腐蚀问题非常突出,油气输送管道事故呈现多发势头。

  《通知》强调,为全面彻底整改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损害油气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各类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油气输送管道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国务院同意,决定于2014年10月至2017年9月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

  《通知》要求,集中力量开展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加快隐患整治进度,争取利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全部隐患整治工作;近期集中开展油气输送管道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打击破坏损害油气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行为,整治管道周边乱建乱挖乱钻及管道超期未检等问题;进一步完善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运行等法规制度与标准规范,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监管体系和应急体系,实现油气输送管道生产安全事故明显减少,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升。

  《通知》要求,谁主管谁负责,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地方党委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强化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突出重点、加快整治,以解决城乡集中占压等重大隐患为切入点,以打击影响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的非法违法行为为抓手,务求整治见实效。标本兼治,加快建立健全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着力构建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通知》明确,自2014年10月起,至2015年9月前,完成排查出的全部重大隐患和形成密闭空间隐患的整治工作;2016年9月前,隐患整改率达到80%;2017年9月前,完成排查出的全部隐患整治工作。

  《通知》要求,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有关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完善管道设施标识,特别要加大重点区域、地段管道标志桩、警示牌的设立密度,防止因标识警示不清、管道走向指示不明等因素导致第三方盲目施工等行为发生。

  《通知》要求,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各地区、各有关企业要扎实推进国务院安委会部署的“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深刻吸取大连“6·30”中石油原油(80.43, -0.11, -0.14%)管道泄漏燃烧事故教训,坚持依法治理、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从严从重打击先清后占、盲目施工、打孔盗油等破坏损害油气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危及管道安全运行的乱建乱挖乱钻非法违法行为,确保油气输送管道安全平稳运行。

  《通知》要求,实行隐患整治分级挂牌督办制度。各地区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按照整治难易程度,由地方各级安委会分级挂牌督办,重大隐患由省级安委会挂牌督办,较大及其他隐患由市级安委会挂牌督办。问题突出、地方难以协调的重大隐患,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各级安委会要建立依靠专家整治隐患的工作机制,组织专家组加强对隐患整治的督促、指导、检查和验收,确保隐患整治工作到位。对隐患整治和“打非治违”工作不得力、不彻底、进展缓慢,安全防控措施不到位,以及先清后占、隐患重复出现的地区和单位,要选择典型案例在主流媒体公开曝光。

  《通知》强调,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充分用好法律手段,对破坏损害油气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在管道周边乱建乱挖乱钻、管道超期未检等行为要依法严管重罚、上限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在油气输送管道周边经营相关业务,安全管理粗放、隐患突出、事故频发而危及管道安全运行的企业,视情节给予资质降级、纳入企业安全“黑名单”、取消相关经营范围等处罚。

  《通知》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建立定期沟通协商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强化隐患防控,帮助企业加快需要政企协调解决的隐患整改工作进度。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指导,形成工作合力,加大行政问责和行政监察力度,督促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严肃查处失职、渎职行为。对因地方政府规划、建设及监管不到位等原因,导致新增占压或重复占压的,追究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对于以管道占压方式谋取非法利益的单位和个人,督促地方政府予以严厉打击并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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