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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74号 公布《2015年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日期】 2014年11月12日   【浏览】 [1059]

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74号 公布《2015年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2014年第74号
【发布日期】2014-10-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2015年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现予以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申报2015年柠檬酸(盐)出口许可:

  (一)生产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具备有效的进出口经营资格),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相应商品出口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取得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0环境管理标准认证证书;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审批手续完备,已列入环境保护部最新公布的柠檬酸(盐)达标排放企业名单;

  4.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5.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流通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具备有效的进出口经营资格),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相应商品出口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出口(或国内销售)的柠檬酸(盐)必须从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的生产企业采购;

  3.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4.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申报及审核程序 

  各地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企业需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上述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申报条件,对本地区申请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的企业进行初审,于2014年11月15日前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名单、书面初审意见(附企业相关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报商务部(外贸司)。

  中央管理企业于2014年11月15日前直接将申请材料(附企业相关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报商务部(外贸司)。

  商务部对申报企业进行审定,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对外公告。

  三、相关报送材料 

  符合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申报条件的企业提交下列材料,且需经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企业公章:

  (一)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申请企业海关编码和企业代码;

  (二)生产企业需提供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ISO14000环境管理标准认证证书复印件;

  (三)生产企业需提供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文件(复印件)及当年地级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有效排污许可证;

  (四)流通企业需提供出口产品来自本公告第一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生产企业的承诺书,并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企业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2014年已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四、核查和处理

  (一)受商务部委托,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会同中国发酵工业协会对柠檬酸(盐)出口企业进行核查。

  企业应全面如实提供下述材料:2014年有出口实绩的生产企业需提供当年柠檬酸(盐)出口报关单及对应的出口核销清单、原材料采购合同复印件、增值税发票清单、柠檬酸成品入库和出库月报表(电子版)、向国税局提交的财务月报表;2014年有出口实绩的流通企业需提供当年从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购货的购销合同及对应的增值税发票、出口报关单清单。

  (二)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会同中国发酵工业协会将对柠檬酸(盐)企业2015年出口产品进行随机抽查,被抽查企业需全面配合相关工作,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及时将核查结果报商务部(外贸司)。

  (三)对企业违反本公告有关规定的行为,一经核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违规企业警告、取消当年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申领资格、暂停受理1-2年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申请等处罚。

  附件:柠檬酸(盐)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

    商   务  部
    2014年10月27日

附件

柠檬酸(盐)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

货物种类
HS编码
货物名称
柠檬酸(盐)
2918140000
柠檬酸
2918150000
柠檬酸盐及柠檬酸酯


注:如海关调整进出口税则涉及上述产品税则号增列或拆分,则以新增列或新拆分的海关税则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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