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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启动煤炭管理体制改革 力推六个转型
【日期】 2015年1月16日   【浏览】 [3622]

山西启动煤炭管理体制改革 力推六个转型

 
  1月13日,山西省政府公布《关于深化煤炭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出推进煤炭管理体制改革,到2017年基本实现煤炭管理体制和管理能力现代化。

  煤炭管理体制是煤炭行业发展的关键。当前山西省煤炭管理体制存在行政干预过多、审批事项繁杂;部门多头管理、监管方式落后;市场机制不完善、权力监督不健全;政企政事不分,权力设租寻租,甚至官商勾结、滋生腐败等诸多问题。

  改革措施集中在,推进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深化行政审批管理改革,规范煤矿建设和生产秩序,强化环境保护监管和生态恢复治理,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完善权力运行的监管制度等方面。

  全面推进煤炭资源招拍挂

  山西因煤而兴,因过度依赖煤炭面临转型难题,因煤炭带来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问题。

  近期,山西省委书记王儒林提出做好煤炭这篇大文章,坚持“革命兴煤”,推进煤炭产业走“六型”转变的新路。六个转型即为,推动煤炭行业向市场主导型、清洁低碳型、集约高效型、延伸循环型、生态环保型、安全保障型转型发展。

  山西社科院副院长潘云说:“煤炭管理体制改革就是上述”六型“转变思路的具体实践。在煤炭经济形势不好的时候,正是全面推进改革的时机,包括全面推进煤炭资源配置、消费、运销、煤炭企业改革、行政审批等领域改革。”

  改革的首要任务是加快推进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业内人士指出,山西是全国主要产煤省份中唯一没有实行矿业权公开出让的省份,这不仅导致资源价款大量流失,资源配置效率低下,还成为权力寻租的土壤和条件。

  在煤炭资源管理上,山西将全面推进煤炭资源一级市场招拍挂。新设煤炭矿业权初次配置煤炭资源(即一级市场)时,依法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以拍卖方式为主。研究制订对原无偿划拨老旧矿山企业的保有资源实行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

  强化矿业权二级市场的调控监管。允许符合法定条件的探矿权、采矿权在二级市场(即一级市场之后的交易行为)依法流转,以出售、作价出资等形式公开竞价转让。

  潘云说,“煤炭资源实行招拍挂早已提出,但实际推进效果不佳。接下来,煤炭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建设将全面推开,从制度上防止暗箱操作,利益输送出现,实现资源收益最大和全民共享。”

  在煤矿建设和生产秩序管理上,山西突出强调严控煤炭产能。2020年前,除目前在建矿井投产新增产能,以及对现有少数生产条件好的矿井重新科学核定产能外,一律不再增加新的产能。严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和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核增产能。除“关小上大、减量置换”外,不再审批建设新的煤矿项目(含露天矿),同时停止审批年产 500万吨以下的井工改露天开采项目。 

  切断利益输送渠道

  在山西系统性、塌方式腐败问题面前,推进煤炭行业改革已是山西主政者的共识。

  2014年12月,山西启动煤焦公路销售体制改革,全部取消相关企业代行的煤炭焦炭公路运销管理行政授权,全部取消煤炭焦炭公路运销票据,全部撤销省内煤炭焦炭管理站、营业站、公路检查站和稽查点。

  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山西将对现有涉煤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能取消的坚决取消,该下放的一律下放。省政府相关部门和市以下人民政府自行设定的类似行政审批、申报的备案事项、登记、认证以及前置审批事项等,都要在2015年6月底前清理取消。

  在审批流程上,承担行政审批的职能部门要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及内部各机构实行联合办公、并联审批。积极推进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相分离改革,合并有关专篇审批和专项验收,做到既不降低标准,又能减轻企业负担。

  在煤炭监管证照改革上,取消原由山西省煤炭厅发放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矿矿长资格证》,保留由国土资源部门发放的《采矿许可证》、山西煤监局发放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省工商局发放的《营业执照》以及省煤炭厅发放的矿长《安全资格证》。证照办理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办结时限要短于法定期限。

  鉴于煤焦领域腐败高发,山西将加强权力运行监管,革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切断利益输送渠道。在资源配置、项目审批、矿业权转让、证照办理、设备采购、工程招标等煤炭项目建设生产各环节和全过程,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行政行为,减少自由裁量空间。

  此外,清理规范相关涉煤机构,对无实质性任务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一律予以撤销。省直涉煤厅局限期取消所属企事业单位依托权力影响形成的垄断性经营和强制性服务。

  意见明确规定,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中介组织,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向企业索要钱物和服务,不得违规指定有关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依托行政权力强行要求企业做无实际意义的各种前置性评估报告、中介服务和检验检查,不得强行组织企业培训、要求企业捐资赞助。坚决查处公职人员违规兼职、入股分红、充当保护伞等攫取非法利益行为,坚决查处打着各种旗号或通过暗箱操作要求企业进行各种名目利益输送的行为,始终保持反腐败的高压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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