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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指导做好2014年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13年12月16日   【浏览】 [142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指导做好
2014年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通知

 

发改运行[2013]24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经委、经贸委)、工信厅、物价局、煤炭厅(局、办),煤炭、电力、冶金、化肥行业协会,国家电网公司、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2]57号)的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激发和释放市场活力,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煤炭产运需衔接和运行调节机制,保障煤炭稳定供应,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指导做好2014年煤炭产运需衔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产运需衔接机制
    (一)在开展产运需衔接工作中,充分尊重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凡依法生产经营的煤炭、用户企业,均可自主参与衔接,严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不符合产业政策等违法违规的企业参与衔接。
    (二)煤炭企业依据核准(核定)的生产能力、参考实际煤炭发运量,用户企业依据实际需要,自主衔接签订合同。合同的数量、质量、价格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应规范完整、具有法律效力。
    (三)供需企业签订的合同,在矿点、用户以及供货渠道等方面应保持相对稳定。支持供需双方签订2年以上的中长期合同,建立长期稳定的供需关系。
    (四)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衔接顺利进行,继续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对年度、中长期煤炭合同签订情况进行汇总。
    (五)交通运输部、中国铁路总公司组织进行运力衔接,分别指导有关港航企业、铁路局依据运输能力,对汇总的煤炭合同合理配置运力并保持相对稳定。对规范并符合运输条件的中长期电煤合同优先配置运力,日常执行中优先保障运输。
    (六)积极推进煤炭运输市场化改革,有条件的运输企业应与货主签订运输合同。
    (七)对供需双方签订并确认运力的跨省区年度、中长期电煤合同,由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和铁路总公司予以备案,作为日常调节、市场监管、合同履行检查的依据。
    二、科学实施宏观指导和监管
    (一)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研究预测下一年度煤炭消费需求、生产和运输能力,做好产运需衔接的综合平衡。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前提下,指导做好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对脱离生产经营实际,签订虚假合同,造成资源、运力浪费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纠正。
    (二)各地区有关部门要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事务的管理,保障交易主体公平自主参与市场竞争、平等使用生产要素,不得实行地方保护和干预企业签订合同。
    (三)继续贯彻落实国办发[2012]57号文件精神,坚持供需双方自主协商确定价格,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得进行干预。同时,继续实施煤电价格联动。
    (四)加强衔接事中事后监管,我委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开展合同履行检查,督促产运需企业严格兑现合同。建立健全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机制,强化企业的诚信和契约意识,将供需双方的履约情况纳入法人信用记录,对严重失信的不良信用记录要进行社会公示和联合惩戒。
    (五)探索培育全国性煤炭交易市场,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煤炭交易市场体系。
    三、加强组织协调,切实做好衔接工作
    (一)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增强大局意识,认真贯彻通知精神,确保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顺利进行。各有关协会和单位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努力做好服务,加强行业自律,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协调解决衔接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煤炭供需双方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抓紧签订合同。煤炭工业协会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力争在今年12月底以前完成合同汇总。交通运输部、铁路总公司要尽快组织指导完成运力衔接。衔接期间要保障煤炭供应平稳有序,特别要确保取暖供热企业的煤炭供应和正常生产。
    (三)各有关方面在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中,要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八项规定”等有关要求,精简各类会议活动,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严格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同时,加强对衔接工作的正面引导,做好舆论宣传,为深化煤炭市场化改革和提高产运需衔接水平营造良好环境。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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